申请人李金福,潍坊市精神卫生中心职工。被执行人李兰起。被执行人于雪花,系李兰起之妻。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金福与被执行人李兰起、于雪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还款期限较长,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乐商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于洪伟审判员:田守会审判员:张树强
书记员:韩振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