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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金福与李兰起、于雪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乐执字第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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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李金福,潍坊市精神卫生中心职工。被执行人李兰起。被执行人于雪花,系李兰起之妻。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金福与被执行人李兰起、于雪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还款期限较长,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乐商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于洪伟审判员:田守会审判员:张树强

书记员:韩振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