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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夏津县吉祥纺织有限公司、宋吉祥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德中法执指字第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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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夏津县吉祥纺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宋吉祥,田。被执行人:李克英。

本院立案执行的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夏津县吉祥纺织有限公司、宋吉祥、李克英(2009)德中商初字第27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夏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夏津县吉祥纺织有限公司、宋吉祥、李克英(2009)德中商初字第27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夏津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辉东审判员:张志秋审判员:李战军

书记员:刘晓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