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通济街道办事处支行和平分理处,住所地即墨市新兴路**。被执行人胡德华。被执行人陈视远。被执行人青岛赛尔标准件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即墨市华山镇东洼里前村被执行人魏滨。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通济街道办事处支行和平分理处与被执行人胡德华、陈视远、青岛赛尔标准件有限公司、魏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即商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瑞亮审判员:张春波审判员:于周旭
书记员:李正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