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通济街道办事处支行和平分理处,住所地即墨市新兴路**。被执行人姜正传。被执行人姜正水。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通济街道办事处支行和平分理处与被执行人姜正传、姜正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即商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瑞亮审判员:张春波审判员:于周旭
书记员:李正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