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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南泉支行大信分理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即执字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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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南泉支行大信分理处,住所地即墨市大信镇信华街**乙。组织机构代码号:16394568-2。被执行人张作玺。被执行人金永善。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南泉支行大信分理处与被执行人张作玺、金永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即商初字第15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瑞亮审判员:张春波审判员:于周旭

书记员:李正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