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通济支行服装市场分理处。住所地即墨市鹤山路西首新服装市场综合服务区**。被执行人华泽民。被执行人纪国玉。被执行人王希利。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通济支行服装市场分理处与被执行人华泽民、纪国玉、王希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即商初字第9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瑞亮审判员:张春波审判员:于周旭
书记员:李正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