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城区分理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2012)即调执字第47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城区分理处。住所地即墨市鹤山路**。组织机构代码证73061481-3。被执行人于保停。被执行人青岛盛润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即墨市通济办事处蔡家村织机构代码证76026935-2。被执行人修仕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城区分理处与被执行人于保停、青岛盛润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修仕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即商初字第20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曲健审判员:张春波审判员:于周旭

书记员:李正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