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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通济支行服装市场分理处与青岛盛润机械铸造有限公司、青岛市同得利针织服装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即执字第2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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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通济支行服装市场分理处。住所地即墨市鹤山路西首新服装市场综合服务区**。被执行人青岛盛润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蔡家村iv> 被执行人青岛市同得利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郭庄二村iv> 被执行人修相芹。被执行人修仕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通济支行服装市场分理处与被执行人青岛盛润机械铸造有限公司、青岛市同得利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修相芹、修仕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即商初字第12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瑞亮审判员:张春波审判员:于周旭

书记员:李正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