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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卞春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即执字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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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卞春义。被执行人于圣宗。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卞春义与被执执行人于圣宗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1)即民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冬梅审判员:张涛审判员:周学成

书记员:江世清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