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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开发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即执字第18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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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即墨市鹤山路**。法定代表人卢吉平,主任。被执行人孙为增。被执行人苗春铭。被执行人栾正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开发区支行与被执行人孙为增、苗春铭、栾正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定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即墨市人民法院(2012)即商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冬梅审判员:张涛审判员:李尚爱

书记员:鲁本仑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