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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温泉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即调执字第7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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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温泉支行,住所地即墨市温泉镇政府驻地,代表人顾正克。被执行人陈公柏。被执行人贾升举。被执行人丁致宝。被执行人陈公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温泉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公柏、贾升举、丁致宝、陈公起借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1)即商初字第13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冬梅审判员:周学成审判员:李尚爱

书记员:齐永先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