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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后邦炎与奚亮、汪分松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2)芜执字第0045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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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后邦炎,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奚亮,男,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汪分松,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芜民一初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475元、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奚亮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郑斌

书记员:陶静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