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天长路支行。负责人:张翔宇,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滁州兄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柴文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子祥,男,汉族,1968年8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被执行人:徐辉,男,汉族,1979年4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被执行人:柴文石,男,汉族,1976年9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杨勇,男,汉族,1976年3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李家顺,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继兵,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滁民二初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滁州兄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张子祥、徐辉、柴文石、杨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滁州兄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张子祥、徐辉、柴文石、杨勇在金融机构存款55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李刚
书记员:茆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