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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与李德昌、董占荣、孙金松、吕素红、安省文、褚立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划拨裁定书

(2014)青法执字第1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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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李少波,行长。被执行人李德昌。被执行人董占荣。被执行人孙金松。被执行人吕素红。被执行人安省文。被执行人褚立凤,男,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德昌、董占荣、孙金松、吕素红、安省文、褚立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3)青法商初字笫6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经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庞立国

书记员:路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