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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宣汉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冯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宣汉执字第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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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宣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定荣,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冯某某,男,汉族,生于1967年12月2日,住四川省宣汉县。

一、对被执行人冯某某在宣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土主信用社账户上的存款50000.00元、15000.00元、3500.00元,共计68500.00元解除冻结。二、对被执行人冯某某在宣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土主信用账户上的存款50000.00元、15000.00元、3500.00元,共计68500.00元予以扣划,扣划至申请执行人宣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土主信用社账户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郎廷伟

书记员:王光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