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李星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鑫豪,该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员。被执行人马卫。被执行人牟金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嘉民初字第1784号民事判决书,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马卫、牟金兰至今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牟金兰的存款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罗友春
书记员:程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