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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马卫、牟金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嘉执字第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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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李星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鑫豪,该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员。被执行人马卫。被执行人牟金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嘉民初字第1784号民事判决书,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马卫、牟金兰至今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牟金兰的存款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罗友春

书记员:程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