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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南充市嘉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顺平、陈志娟、南充浩昌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四川浩昌医药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嘉执字第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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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嘉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范中伟,理事长。被执行人张顺平。被执行人陈志娟。被执行人南充浩昌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顺平,经理。被执行人四川浩昌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顺平,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尚太(一般授权),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林(一般授权),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嘉民初字第12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张顺平、陈志娟、南充浩昌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四川浩昌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四川浩昌医药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300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红军

书记员:陈凤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