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阁县支行。负责人杨安,系行长。被执行人徐雄,男,汉族,住元坝区虎跳镇。被执行人宋清平,女,汉族,住利州区宝轮镇。被执行人岳春燕,女,汉族,住剑阁县下寺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剑阁民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阁县支行申请执行徐雄、宋清平、岳春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徐雄、宋清平、岳春燕的银行存款112437.74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存;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刘兴林
书记员:彭志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的规定(试行)》第3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的规定(试行)》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