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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尹帮与被执行人于晓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吉中民执字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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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尹帮。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门大伟,住吉林市。被执行人:于晓刚,住上海市。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尹帮与被执行人于晓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于晓刚无财产可供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保留债权。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吉中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泉审判员:何允人审判员:孟浩

书记员:杨胜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