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尹帮。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门大伟,住吉林市。被执行人:于晓刚,住上海市。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尹帮与被执行人于晓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于晓刚无财产可供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执行,保留债权。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吉中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于泉审判员:何允人审判员:孟浩
书记员:杨胜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