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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与张大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双执字第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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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双辽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负责人高亚天,行长委托代理人曹长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信贷员。被执行人张大刚,男,35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与张大刚借款合同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作出(2013)双民二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张大刚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核,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35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铁铮审判员::郭春代理审判员::董璇

书记员::付俊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