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与金长海、孙凤有、王海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双执字第40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双辽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住所地双辽市新市街**。负责人高亚天,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国,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支行信贷员。被执行人金长海,男,48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孙凤有,男,52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王海涛,男,43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

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与金长海、孙凤有、王海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作出(2013)双民二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金长海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2878.94元以及判决生效后10日止利息。判令二、孙凤有、王海涛承担保证责任。孙凤有、王海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金长海追偿。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执字第40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铁铮审判员::杨玉福助理审判员::董璇

书记员::李树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