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丽英,女,1969年10月27日生,汉族,双辽市第二中学教师,住双辽市一中家属楼。被执行人张桂贤,女,1955年7月28日生,汉族,双辽市第一中学校办工厂职工,住双辽市郑家屯街。被执行人李肖毛,男,1950年5月25日生,汉族,双辽市第一中学教师,住址同上,系张桂贤丈夫。宋丽英与张桂贤、李肖毛借款合同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四月七日作出(2013)双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张桂贤、李肖毛给付申请执行人宋丽英欠款本金540,000.00元,并按中国农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1年11月23日开始至判决生效10日止给付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200.00元。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照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19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铁铮审判员::郭春代理审判员::董璇
书记员::付俊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