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公行。负责人贾景玉,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明。被执行人,田守强,住双辽市。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诉田守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12)双民二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执行能力。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执字第22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玉福
书记员::李树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