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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诉姜振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双执字第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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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双辽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公行。负责人贾景玉,行长。委托代理人,罗忠业。被执行人,姜振兴,住双辽市双山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诉姜振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作出(2012双民二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给付义务。余款现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执字第19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玉福

书记员:李树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