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法定代表人高亚天,系行长。被执行人王志惠,现住双辽市那木乡。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诉王志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了(2013)双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王志惠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贷款3,000.0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1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郭春
书记员::肖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