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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诉孙云贵、王丽华、刘健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双执字第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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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双辽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负责人贾景玉,行长。被执行人孙云贵,男,52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王丽华,女,35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刘健维,男,45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诉孙云贵、王丽华、刘健维借款合同纠纷案,本院于二0一二年四月十五日作出了(2012)双民二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孙云贵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借款本金20,000.00元。给付利息按约定利率至判决生效10日止。二、王丽华、刘健维对孙云贵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丽华、刘健维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孙云贵追偿。案件受理费330.00元由被告孙云贵负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8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铁铮审判员::郭春助理审判员::董璇

书记员::孟祥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