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双辽市支行。负责人,高亚天,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国,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职员。被执行人,王刚,男,32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玻璃山镇永安村。被执行人,单淑梅,女58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那木斯镇乌兰村三屯。被执行人,李伟,男,26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玻璃山镇永安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双辽市支行诉王刚、单淑梅、李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三年七月九日作(2013)双民二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王刚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3月8日起至判决生效10日内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单淑梅、李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王刚追偿。判决书发生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务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如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3)双执字第33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铁铮审判员::郭春审判员::杨玉福
书记员::李树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