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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艳诉双辽市天柱木塑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双执字第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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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双辽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艳,女,49岁,个体户,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双辽市天柱木塑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德柱,经理。

李艳诉双辽市天柱木塑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一月十四日作出了(2013)双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88.0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在双辽市辽西街工业园区库房及土地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经审核,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3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铁铮审判员:郭春审判员:董璇

书记员:闫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