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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诉李元刚、赵广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双执字第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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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双辽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

地址:双辽市新市街1248号。负责人高亚天,行长。被执行人李元刚,40岁,住双辽市。被执行人赵广才,52岁,住双辽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诉李元刚、赵广才借款合同纠纷案,本院于二0一三年八月十日作出了(2013)双民二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李元刚、赵广才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从2011年3月7日起至判决生效10日内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元刚、赵广才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41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铁铮审判员:杨玉福助理审判员:董璇

书记员:孟祥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