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南广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运贞,董事长。被告符来策。委托代理人黄翠霞,海南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南广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符来策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翠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符来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南广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汽车后,多次到原告处进行车辆维修,截至2011年7月30日,共欠原告修理费437000元,被告于2011年11月18日出具《欠条》予以证明。2012年5月9日,经原告催收后被告支付了30000元,之后又停止支付,至今仍然未支付407000元。为此,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欠款407000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66748元(407000元×6.15%÷12个月×8个月×4);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符来策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汽车,并多次在原告处进行维修。因拖欠原告修理费,被告于2011年11月18日向原告出具一《欠条》,载明截止2011年7月30日止,共拖欠原告汽车修理费437000元。经原告催讨,被告于2012年5月9日向原告支付了30000元,尚欠原告407000元。此后,原告又多次向被告催款,但均未果,原告为此诉诸本院。上述事实有《欠条》1张等证据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出具《欠条》,确认拖欠原告的汽车修理费437000元后,仅向原告支付了30000元,尚欠原告407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汽车修理费407000元的请求合理,应予支持。因双方就支付时间和利息进行约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按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过高,本院予以调整为按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符来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海南广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汽车维修费407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2012年5月10日起计至本判决限定履行之日止,以407000元为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二、驳回原告海南广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受理费4203元,原告负担376元,被告负担382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戡
书记员:裴婷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