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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刘胜强与许菜芽、葛人杰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台天商初字第1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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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修理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胜强,男,197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告:许菜芽,女,195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告:葛人杰,男,195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吕文兴,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胜强与被告许菜芽、葛人杰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胜强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告刘胜强主体资格有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胜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刘胜强负担。

代理审判员:潘优优

代书记员:邵斌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