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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自贡树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岳学家修理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贡井民二初字第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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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修理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自贡树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法定代表人徐淑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世德,男,1964年4月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贡井区。被告岳学家,男,1985年12月出生,汉族,暂住成都市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树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岳学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树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树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7.4元减半收取308.7元,由原告自贡树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俊

书记员:兰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