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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辛娜与被告戴全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鹰民初字第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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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修理合同纠纷文书

原告辛娜被告戴全

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娜与被告戴全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辛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辛娜承担。

代理审判员:王立立

书记员:李安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