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辛娜被告戴全
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娜与被告戴全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辛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辛娜承担。
代理审判员:王立立
书记员:李安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辛娜被告戴全
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娜与被告戴全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辛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辛娜承担。
代理审判员:王立立
书记员:李安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