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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闭耀贵与中山安恒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13)中二法民二初字第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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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修理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闭耀贵,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象州县。被告:中山安恒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周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闭耀贵诉被告中山安恒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瑜独任审判,于2013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闭耀贵及被告中山安恒五金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闭耀贵诉称:原告自2011年11月份至2012年4月份为被告修理冲床,修理费共21050元,冲床修好后,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分两次共付原告9000元,余款12050元至今未付。被告多次答应付款,都未兑现,恶意拖欠,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耗费了原告大量的时间精力。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被告支付修理费人民币12050元以及误工费15000元,合计27050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欠原告修理费12050元,原告同意被告于2013年6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负担119元,被告负担119元(被告于2013年6月15日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119元给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书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梁瑜

书记员:冼松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