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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安徽阜阳恒大旭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侯国利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州民一初字第00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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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安徽阜阳恒大旭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柳青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侯国利,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住利辛县。委托代理人:郭俊杰,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阜阳恒大旭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4元,减半收取1062元,由原告安徽阜阳恒大旭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马怀利

书记员:王瑞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