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阜阳恒大旭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柳青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侯国利,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住利辛县。委托代理人:郭俊杰,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阜阳恒大旭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4元,减半收取1062元,由原告安徽阜阳恒大旭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马怀利
书记员:王瑞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