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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睨攀信用卡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6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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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信用卡诈骗文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杨攀,现在陕西省雁塔监狱服刑。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2日作出(2010)渭刑初字第004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攀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执行至2013年6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陕西省雁塔监狱于2013年1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0次。

本院认为,罪犯杨攀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攀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晏永娟审判员:高小林审判员:朱庆利

书记员:张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