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英,现在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0日作出(2009)平刑初字第00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英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5月19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2年12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吴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投改以来,受到监狱表扬四次,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针对罪犯吴英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吴英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锡明代理审判员:周一星代理审判员:陈舜
书记员:陆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