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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王利利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思民初字第2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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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信用卡纠纷文书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负责人朱卫国,行长。委托代理人叶世荡、林敏辉。被告王利利,女,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告王利利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6日以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进一步调查取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负担。

审判员:庄慧林

书记员:林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