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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郑跃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思民初字第2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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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信用卡纠纷文书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负责人朱卫国,行长。被告郑跃明,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委托代理人林敏辉、叶世荡,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告郑跃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邱瑛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通过多种方式多次通知被告郑跃明未果,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有鉴于此,该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长:黄素萍审判员:邱瑛人民陪审员:苏丽英

书记员:黄素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