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负责人朱卫国,行长。被告姜豪,男,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委托代理人邬字书、林黎晖,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告姜豪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邱瑛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通过多种方式多次通知被告姜豪未果,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有鉴于此,该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长:黄素萍审判员:邱瑛人民陪审员:苏丽英
书记员:黄素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