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湖滨中路**第**。负责人李广新,行长。被告邓水明,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李玉林、郑树淋,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告邓水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素萍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通过多种方式多次通知被告邓水明未果,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有鉴于此,该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长:黄素萍审判员:邱瑛人民陪审员:施芸芸
代书记员:黄君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