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湖滨中路**之一第**。负责人李广新,行长。被告洪志顺(曾用名洪志纯),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张昱、郑树淋,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告洪志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邱瑛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通过多种方式联系被告洪志顺未果,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有鉴于此,该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长:黄素萍审判员:邱瑛人民陪审员:苏丽英
书记员:陈远治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