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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洪志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思民初字第2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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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信用卡纠纷文书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湖滨中路**之一第**。负责人李广新,行长。被告洪志顺(曾用名洪志纯),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张昱、郑树淋,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告洪志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邱瑛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通过多种方式联系被告洪志顺未果,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有鉴于此,该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长:黄素萍审判员:邱瑛人民陪审员:苏丽英

书记员:陈远治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