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负责人朱卫国,行长。被告王字文,男,198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委托代理人叶世荡、林敏辉,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告王字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庄慧林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通过多种方式多次通知被告王字文未果,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有鉴于此,该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长:黄素萍审判员:庄慧林人民陪审员:童海平
书记员:林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