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湖滨中路9号第一层。负责人李广新,行长。被告蔡东益,男,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委托代理人张昱、郑树淋(实习),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长:黄素萍审判员:庄慧林人民陪审员:童海平
书记员:林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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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湖滨中路9号第一层。负责人李广新,行长。被告蔡东益,男,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委托代理人张昱、郑树淋(实习),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长:黄素萍审判员:庄慧林人民陪审员:童海平
书记员:林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