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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蔡东益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思民初字第19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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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信用卡纠纷文书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湖滨中路9号第一层。负责人李广新,行长。被告蔡东益,男,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委托代理人张昱、郑树淋(实习),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长:黄素萍审判员:庄慧林人民陪审员:童海平

书记员:林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