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平。委托代理人:袁志平。被告:浙江宝润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圣胜。委托代理人:李轶。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平与被告浙江宝润建设有限公司保证合同
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平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宝润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宝润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该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平撤回对被告浙江宝润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72元,减半收取1036元,由原告叶平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徐露露
书记员:石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