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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寿奎厚与浙江润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杭拱商初字第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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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寿奎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蒋松益。被告:浙江润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有玉。

本院在审理原告寿奎厚诉被告浙江润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寿奎厚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小林

代书记员:周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