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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夏志达与林景念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温泰商初字第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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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保证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夏志达。委托代理人:夏敏坚。被告:林景念。委托代理人:季昌健。

原告夏志达与被告林景念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审理过程中,泰顺县公安局于2011年10月31日决定对借款人齐日龙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借款人齐日龙因涉嫌诈骗罪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有关担保人的民事责任的确定,须以齐日龙刑事案件的审结为依据,故本案不宜作出实体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夏志达的起诉。本案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梅婉旭

代书记员:张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