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慈溪市金芒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广义南路**。法定代表人:阮立平(公民身份号码:3301041964********),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宁波力融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益亭,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亲亲,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金芒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力融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金芒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金芒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慈溪市金芒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910元,减半收取计9455元,由原告慈溪市金芒果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王如强
代书记员:陆潇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