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精雷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洪昌。委托代理人倪卫星。委托代理人姚丽。被告湖州华夏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建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精雷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华夏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精雷电器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姚舟德
代书记员:夏辰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