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庆市某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光彩大市场。被申请人安庆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人民路。
申请人安庆市某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庆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壹佰壹拾万元整(¥11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庆市某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庆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壹佰壹拾万元整(¥11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曹志
书记员:吴思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